荆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读
日期:2016-02-15 16:13:39

新农合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新农合门诊补偿全部采用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分为一般门诊补偿和门诊重症补偿两种。

1.一般门诊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应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每次就医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均设为50%。村卫生室日次补偿封顶线为15元、卫生院日次补偿封顶线为20元,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元。

2.门诊重症补偿。全市统一将恶性肿瘤(各类癌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活动性肝炎或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和偏执性精神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中重度发炎期)、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中风后遗症)、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透析病人除外)、血友病(含凝血因子VⅢ费用)、肺结核、白血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27个门诊重症病种纳入补偿范围。门诊重症补偿比例为60%,由县(市、区)合管办根据当地实际、基金分配额度制定上述重症病种年度补偿封顶线标准。门诊重症患者享受了门诊重症补偿待遇的,不再享受一般门诊补偿。

3.一般诊疗费。按政策规定纳入门诊基金统筹支付范围,纳入当地门诊统筹统一管理,由门诊参合患者和新农合基金共同负担。

(二)住院补偿

1.平均补偿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参合农民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综合补偿率不低于58%。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平均补偿率达到75%以上,全市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统一为10万元。

2.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1)县(市、区)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5%,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下同)。

(2)县级其他一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400元、500元(儿科病区病人起付线均为3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在市内其他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互认,依照上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比例回参合地报销。

(4)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荆门市管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600元、900元、1200元(儿科病区病人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00元、800元)。上述各类定点医院起付线以上至3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3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起付线至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45%,5000至2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0%,2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0%。

3.市外(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转诊的参合农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结算额度的80%予以补偿;级别不明确的按地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结算额度的80%予以补偿。未按正常程序转诊的参合患者在外地就医的,按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结算额度的50%予以补偿。

4.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对于康复期下转患者免除接收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对于上转患者,符合转诊科目规定但未遵守基层首诊规定,未办理转诊手续者,新农合和大病保险降低一半报销比例给予报销,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不予报销。参合人员就医时,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时,应逐级转诊;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时,可根据病情或患者需要转诊,且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做重复、无意义的检查。

5.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病种和实施22种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的病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限制。参合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

(三)其他补偿

(1)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属政策内生育的,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助;有产科并发症的纳入住院补偿范围,不再享受200元的定额补助。

(2)参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费用补偿。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当年享受同一般参合人员一样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即当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随参合父亲或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一般疾病补偿政策标准报销,其补偿费用纳入其父亲或母亲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4)提高22种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积极实施重大疾病保障政策,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艾滋病机会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上述病种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新农合基金实际补偿比例为70%,具体救治对象及限额补偿标准按照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5)意外伤害。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即时结报范围。外伤调查后符合报销政策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和起付线按一般住院病人补偿政策执行,新农合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具体补偿范围和操作方案由各县(市、区)合管办制定。

(四)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费、救护车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视费、电炉费、洗理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血液;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口吃矫正,正颌、镶牙治疗;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治疗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治疗项目。

5.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自杀、酗酒、斗殴、吸毒、医疗事故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交通事故、工伤、受雇佣致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6.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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