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日期:2016-02-14 15:20:40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49号)精神,现就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执行起始时间。2016年1月1日。

二、参保人员。参加新农合,即同步参加大病保险,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集中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参保登记,个人不缴纳大病保险费。

三、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定点门诊就医以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四、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市卫生计生部门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县(市、区)合管办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统一上缴市财政局设立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政专户,参合农民个人不再缴费。

五、起付标准。2016-2018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其中属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覆盖范围内的10个贫困乡镇、210个贫困村的参合贫困人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六、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5%。新农合参合人员属一般疾病的,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万元;属意外伤害的,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参合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七、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一)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戒烟、戒毒、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二)各种非功能性整形、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三)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四)超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医药费用。

(五)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六)超出新农合报销规定发生的床位费,以及其他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收费。

(七)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八)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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