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读
日期:2016-01-29 14:5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四章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我市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政策解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人年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每人每月80元),直到亡故为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对象确认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办理基本流程:每年3月底前向本人户籍所在村申请,5月底前经乡、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9月底前经市、省、国家审核确认,年底前由县级财政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需实行年度审核。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政策解读: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独生子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下同)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500元/人/月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400元/人/月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患者,由政府给予一级300元/人/月、二级200元/人/月、三级100元/人/月扶助金直至治愈或康复或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确认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确认条件: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2.经市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办理基本流程:每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5月底前经乡、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9月底前经市、省、国家审核确认,年底前由县级财政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发放到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需实行年度审核。

 

鄂政办发〔2015〕81号文件规定,由于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困难,我省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主要包括: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实施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再生育补助制度,提供便利医疗服务,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加大救助关怀力度,提供部分法律援助等等,具体可在网上查阅鄂政办发〔2015〕81号文件。

 

三、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1月13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政策解读: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增加5分投档政策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32号)。

 

政策解读:对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对象确认条件:申请享受高考加分奖励政策的我省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考生及其父母均为我省农村居民;2.女孩系在籍应届高中毕业生;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考生父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独生女仍可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

 

办理基本流程:每年3月底前,农村独生女考生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持填写好的《登记表》(照片处加盖考生所在学校钢印)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初审,4月底前,经乡、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公示、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备案,对审核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在招录时加分投档。

 

五、农村独生女参加中考增加5分投档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工作的通知》(荆卫生计生发〔2014〕7号)。

 

政策解读:对农村独生女参加报考我市高中学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对象确认条件:1.考生及其父母双方均为荆门市农村居民;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考生父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3.女孩系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独生女仍可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

 

办理基本流程:每年3月底前,农村独生女考生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持填写好的《登记表》(照片处加盖考生所在学校钢印)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初审,4月底前,经乡、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公示、审核后,对审核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考生,由市招生考核局在招录时加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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