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日期:2018-02-16 15:11:34
案件名称 刘爱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荆卫医罚字2018第[2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刘爱华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 42080319761227332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刘爱华
违法事实 刘爱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2/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extra3836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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