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日期:2018-01-23 15:10:09
案件名称 张伟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荆卫医罚字2017第[001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张伟宾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 41048219841225381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张伟宾
违法事实 张伟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依据 张伟宾(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extra3836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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