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张伟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 荆卫医罚字2017第[00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伟宾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 | 410482198412253813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张伟宾 | |
违法事实 | 张伟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张伟宾(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6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extra38365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