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小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日期:2018-01-15 15:09:37
案件名称 芦小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荆卫医罚字2017第[0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芦小忠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 42080019721229061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芦小忠
违法事实 芦小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1/8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extra3836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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